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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否有任何法律條款可以用來保護少數民族公民免受周圍任何惡意的種族或民族歧視?

我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根據這壹原則,相關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具體規定:

1.《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當地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壹些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娛樂體育活動、合法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註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春節不是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期間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我們國家的這些法律是保護少數民族的惡意種族或民族歧視的,希望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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