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根據放射性物質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放射性物質分為壹類、二類和三類。
壹類放射性物質,是指I類放射源、高放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中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質。
二類放射性物質,是指二類、三類放射源和中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中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壹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質。
第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第四類和第五類放射源的放射性物品、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中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輻射影響很小。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鐵路、民用航空、核工業等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鐵路、民用航空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