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此外,申訴人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的,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有權詢問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通知後,應當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並答復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然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