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文書送達授權委托書
由公司境外投資人(授權人)和境內法律文書送達接收人(授權人)簽字,註明境內授權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為接受法律文書送達。
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擬設立的公司(如果被授權人是擬設立的公司,委托在公司設立後生效)或其他相關境內單位或個人。
二、相關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機關行政處罰的對象將包括違法的公司境外發起人和股東。因此,需要解決向公司境外發起人和股東送達法律文書,特別是行政處罰通知書和決定書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境外送達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審查登記管理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第五條設立了“法律文書送達授權委托書”制度,明確規定為登記需要提交的文件,即, 公司境外發起人、股東事先授權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簽署法律文件,並將授權人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登記機關向被授權人交付法律文書時,將被視為公司的境外發起人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