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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調查收集證據:

詢問當事人、證人、專家、勘驗人和鑒定人有關情況;

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

現場檢查和檢驗;

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要求審判。

需要註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遵守法律,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應當將收集的證據及時提供給當事人,保障其知情權和辯論權。同時,人民法院在積極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在審判程序中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避免超越司法權限或者侵害當事人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具體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進壹步調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調查收集證據:

詢問當事人、證人、專家、勘驗人和鑒定人有關情況;

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

現場檢查和檢驗;

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要求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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