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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準逮捕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不批準逮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或未成年人可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

(四)應當逮捕的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需要直接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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