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或未成年人可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
(四)應當逮捕的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需要直接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