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好心辦壞事”好心趕同事下班,導致魯豫車禍。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好心辦壞事”好心趕同事下班,導致魯豫車禍。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因為加班太晚,天氣不好,打車又困難,陳驍主動提出送小楊回家。然而,陳驍駕駛著非機動車在路上行駛。此外,道路又顛簸又滑。小楊沒抱穩片刻,從電動車上摔了下來,頭著地。陳驍立即停車,並撥打120將小楊送往醫院。經過兩天兩夜的搶救,小楊因傷勢過重死亡。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陳驍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不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交警認定陳驍負事故全部責任,小楊不負事故責任。陳驍需要賠償小楊的近親屬1.8萬余元,包括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費用。然而,由於數額巨大,陳驍拿不出這筆錢。經過協商,雙方仍未能達成壹致。

後濱江法院審理後認為,陳驍和小楊都應承擔壹定的責任。陳驍很好心,幫小楊搭車回家。這種行為指的是宣揚善良,但是他沒有遵守交通法規,上了機動車的路,也違反了不允許搭車的法律?駕駛和電動自行車僅限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但小楊在騎電動車時並沒有太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雨天路滑,他沒有抓住機動車或陳驍的座位,也沒有戴頭盔,導致了壹場悲慘的事故。兩者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判決陳驍承擔80%的賠償責任,小楊承擔80%的賠償責任。根據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扣除陳驍已先行墊付的654.38+0萬元,判決陳驍賠償小楊的近親屬654.38+0.345萬元,包括小楊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喪葬費、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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