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A公司要解散,張三已經工作了三年零七個月,A公司應該支付張三四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地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公司突然宣布解散,或者公司宣布解散時,壹般可以要求額外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