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統治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價值,誰的利益優先,應該照顧誰(其實就是特權)。即使法官和執法者很誠實,也只能依法辦事。妳認為他們做的決定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當涉及到不平等時,他們平等地適用法律,誰也沒有法外特權。說到平等,法律本身就有三、六、九等等。所謂法律範圍內的特權...比如古代說“大夫不可罰,庶人不可禮”,現代則稱之為“保護弱勢群體”。這些都是合法特權。在嚴格執法中,不考慮法外幹擾因素,所謂的弱勢群體實際上是法律上的特權階層,會導致“我窮我有理,妳富我有罪”的現象。此外,還有很多國家優先保護的利益和群體。
很多人,沒有親身接觸,壹般只對法外特權和腐敗深惡痛絕。眾所周知,法律之內的特權是最可惡的,因為法律之外的特權是違法的,妳還可以寄希望於投訴和來信。但是法律上的特權,除非天氣變化,妳沒有追索權,只能自己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