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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

這是對是錯。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何況現實社會是否如此。即使在理論上,也不存在腐敗。在彎曲法律的情況下,這裏所謂的人人平等只是司法平等和執法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

其實統治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了價值,誰的利益優先,應該照顧誰(其實就是特權)。即使法官和執法者很誠實,也只能依法辦事。妳認為他們做的決定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當涉及到不平等時,他們平等地適用法律,誰也沒有法外特權。說到平等,法律本身就有三、六、九等等。所謂法律範圍內的特權...比如古代說“大夫不可罰,庶人不可禮”,現代則稱之為“保護弱勢群體”。這些都是合法特權。在嚴格執法中,不考慮法外幹擾因素,所謂的弱勢群體實際上是法律上的特權階層,會導致“我窮我有理,妳富我有罪”的現象。此外,還有很多國家優先保護的利益和群體。

很多人,沒有親身接觸,壹般只對法外特權和腐敗深惡痛絕。眾所周知,法律之內的特權是最可惡的,因為法律之外的特權是違法的,妳還可以寄希望於投訴和來信。但是法律上的特權,除非天氣變化,妳沒有追索權,只能自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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