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法律意義上,臨時工並沒有特別的定義。凡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者,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65438至0995實施後,法律意義上的“正式工”和“臨時工”並無區別。《勞動法》和新《勞動合同法》都沒有以“臨時工”和“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而是規定雙方應當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以規範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法定期限未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他們不跟妳簽勞動合同,不給妳發工資,是違法的。完全可以拿回工資。
也許妳這樣做,妳父母會覺得風險很大,很可能不會讓妳自己去。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