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用等公司先招兩個人。
此外,根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如有上述情況,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無需等待用人單位招用其他人員。
最後,根據《勞動法和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發生後,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然,妳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妳的問題早日解決!X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