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拐賣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拐賣兒童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賣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針對兒童實施的,也可能是針對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實施的。2.犯罪的對象不同。拐賣兒童罪的客體僅限於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範圍較廣,既有成年婦女也有兒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訂購、奴役,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貪財賣利。拐賣兒童以營利為目的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