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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自建自住房屋的規定

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需要繳納營業稅。自建房對外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在房地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即在銷售環節征收銷售房地產和自建應稅行為的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人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並出售的自建活動;”同時,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實施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銷售自建房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有應稅行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建新建(以下簡稱自建)房屋並出售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實施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房屋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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