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壹條?外國人在中國從事與逗留、停留理由不符的活動,或者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不適宜逗留、停留的,可以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驅逐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
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根據我國刑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的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適用本法。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應當單獨判處主刑、附加刑或者根據其犯罪結果判處主刑、附加刑。對此,刑法特別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適用驅逐出境有兩種方式:壹是獨立適用。針對的是罪行相對較輕的外國人。如果不需要判他們主刑,可以單獨驅逐出境。二是附加應用。針對的是犯有嚴重罪行,被判處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主刑執行完畢後可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
驅逐出境在中國的適用更加靈活。驅逐不壹定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但既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也要考慮中國與所在國的關系和國際鬥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