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擴大非法占地數據的類別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
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行為;
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絕返還的;
不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用地範圍占用土地的行為;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在耕地上,破壞種植條件;
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破壞種植條件的活動;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超過1年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土地開發引起的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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