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防1,壹般預防。是指完善各種法律保護制度,開展各種教育活動,倡導良好的社會氛圍,改善家庭、學校等宏觀社會環境和社會機構的微觀環境,抵制和消除社會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強化有條件的預防措施,減少犯罪的機會和條件。2.特殊預防。是指采取特殊措施預防犯罪,依法監禁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違法犯罪。通過死刑的適用,從肉體上消滅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徹底消除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通過無期徒刑的適用,使罪犯終身與社會隔離,剝奪他們在社會上重新犯罪的條件;通過有期徒刑的適用和教育改造,讓犯罪分子親身體驗刑罰的痛苦,自覺消除再次違法的念頭。3.微觀預防是指設置各種防線,預防和減少社會犯罪和累犯。通過動員人民積極參與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來減少犯罪的發生。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刑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