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決問題:與相關醫生領導協商解決問題。醫院有專業的投訴監督電話。在致電相應人員時,可以向醫院醫保部門或醫院領導反映個人情況,與他們協商,維護自身利益。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
行政調解:通過媒體向相關衛生局或衛生部門反映,讓他們註意介入調解。
司法訴訟:去法院訴訟,由法院組織,醫療糾紛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六條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維護醫療機構公共秩序,依法查處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軍隊醫療機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