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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停車影響他人通行的罰款

罰款50元。按規定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臨時停車,就是日常的違法停車行為。對於違章停車的處罰,壹般情況下是罰款50元,不記分。但根據壹些地方的規定,在此路段違法停車的,將被罰款100元記3分,被罰款100元記3分。

不按規定停車的危害

第壹,嚴重影響交通秩序

違章停車已經成為交通堵塞的原因,所以“違章停車”已經嚴重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誘發交通事故

不按規定停車造成的追尾是交通事故的主要類型之壹。

第三,影響城市形象

停我們的車不是小事,也不能“隨便”。

第四,引起不良連鎖反應

機動車違法停車,非機動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也會效仿,行人也會不遵守交通法規,被“強行”駛入機動車道,從而使壹些路段和地方的交通管理“失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小於4米的狹窄道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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