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員工夜間值班違反勞動法。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但勞動合同約定不上夜班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值班期間的工作強度肯定不會和正常工作狀態壹樣。但是,要求員工在公司值班,也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可以安排除工作時間以外的其余時間。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 *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