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所以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載體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區分明示和默示的法律意義在於,如果壹項權利是由民事法律行為處分的,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明示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意思表示的約束力,即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壹經成立,思想家即受其約束,法律效力除依照法律規定外,不得擅自撤銷或變更。意思表示作出後,會影響表意人、相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表意人要約訂立合同,對方將有承諾權。表意人放棄對某物的所有權,他人占有該物不構成非法占有或不當得利。而且,表意人能否撤回或撤銷所作的意思表示,還關系到表意人本人、相對人和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