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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沒人管的精神病人,政府該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視情況而定,家庭成員壹般充當監護人。家庭成員確實無監護能力的,由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負責。成年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屬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前者作為監護人優先於後者的效力。但是,法律秩序可以根據監護人的同意而改變。前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序中選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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