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頒發的許可證。
第壹百零壹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如果有被侵權人,將向被侵權人抄送壹份決定書。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公安機關名稱,由負責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辦理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壹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統壹開具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