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出借期間發生案件,失主需要承擔責任。身份證是壹個人身份的象征,主人需要對身份證進行監管。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借用的身份證實施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借用的身份證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追捕,避免打擊,那麽身份證所有人就犯了包庇之罪。即使身份證所有人不知道,嫌疑人用借來的身份證已經觸犯了法律,身份證所有人也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至壹千元罰款,或者拘留十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冒用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沒收。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新聞中心/2013-08/20/c _ 117006415 .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