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女人失去丈夫,就會守寡,永不再婚。那時候的道德準則是這樣的,尤其是對女人,也知道好女人不為二當家!道德從來都離不開特定時代和社會的文化習俗,或者個體社群的傳統和信仰。
不到壹百年前,中國還有很多人認為壹男壹女未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結婚就是“性交”,要“泡豬籠”。
擴展數據:
最早的通奸罪出現在《尚書》,通奸者被處以宮刑。但這是給已婚人士的。在秦朝,奸夫的配偶可以無罪釋放,這顯然是針對已婚人士的。漢代對通奸者處以宮刑,唐代對通奸者處以壹年半到兩年的有期徒刑,當然是對已婚者。
宋朝沿襲唐制,元朝加了杖責,明朝也加了杖責,但通奸罪都是針對已婚者的。清朝沿襲了明朝的制度,和秦朝壹樣,奸夫的配偶可以無罪釋放,奸夫和妓女也可以壹起被殺。
民國時關於通奸的法律是這樣的:與夫姓通奸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奸的也是如此。這才是真正的民國法律,國民政府定制的法律。“強奸有夫姓者”顯然也是針對已婚者的。“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當時法律規定的對通奸者真正的最終懲罰。
民國法律沒有說把奸夫泡在豬籠裏或者沈池裏。這才是真正的民國法律,官法。沒有懲罰未婚同居者,只懲罰已婚者出軌,沒有提到泡豬籠。那麽所謂的泡豬籠,沈池塘,不過是某些大戶的私刑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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