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營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賭博方式行賄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在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來的錢物,都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所代表的實際數額,確定賭資數額。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少量財物輸贏從事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正常收費的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等。,都不算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