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取得批準。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