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中有壹方在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他人結婚或同居,那麽可以說明同居者與被同居者存在不正當關系。《婚姻法》明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請求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的,法院應當受理,依法解除同居關系。對於無配偶的男女同居關系,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如果當事人僅起訴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就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院應當受理,平等保護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2.因為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壹方要求另壹方賠償精神損害沒有法律依據。即使同居關系因壹方出軌而解除,或者壹方有家暴,另壹方很生氣,可以要求賠償。除非壹方的暴力行為造成另壹方人身傷害,否則可以依據相關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3.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了審理無效婚姻案件的情形。《解釋》規定,同壹婚姻法院受理撤銷婚姻申請和離婚申請兩個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審理前壹個案件,後壹個案件應當在前壹個案件判決後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