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所謂的臨時工,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工為由拒絕簽訂合同,更不能因為當事人是所謂的臨時工而不支付加班費。
日終無薪加班的違規行為如下:
法律規定,無償加班是違法的。無償加班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工作日加班的,需要支付不低於平時工資的150%。周末加班需要支付至少200%的平時工資作為加班費。
綜上所述,法律上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只要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