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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對西周法制對後世的影響

西周的“禮治”是以“遍天下,是王之地,引地至岸,是王之臣”的土地所有制為基礎,維護貴族的世襲特權和統治人民的主要上層建築。

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家繼承和修正了西周時期反對和批判禮法思想的儒、法兩家的精神,展開了壹場立法之爭,其焦點是“不罰為醫”的特權。

在當時百家爭鳴的思想領域,以孔丘為代表的儒家與主張“依法治國”的法家進行了長達壹個世紀的思想碰撞,最終以法家的勝利而告終,建立了以法家為代表的先秦。

而繼承西周的儒學,在先秦時期也有很大發展,修正了李周的壹些觀點,提倡“尊賢使人”、“尊庶人”。

儒家在中國確立了“禮為主法,刑為輔法”的基本原則,強調禮在禮刑問題上的主導地位,奠定了中國封建特權法的理論基礎。

漢代自漢武帝以來確立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封建正統立法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以引經據典定刑,以《春秋》儒家經典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

魏晉南北朝時期,在立法實踐中,“納禮入法”充分體現了禮與率相統壹的思想。

雖然魏晉南北朝時有戰爭爆發,軍人時有被懲被殺,但這壹時期延續了漢以來法律儒學的發展方向,順應了時代潮流。

禮法綜合治理模式形成於秦漢整合至西漢,最終定型於魏晉唐。儒法合流,國家統壹,儒家占據主導地位。《周禮》中的“尊卑”、“親親”、“男女有別”等原則,經過改造,演變為“君為臣、父為子、夫為妻”的三綱,並逐漸經典化,最終成為指導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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