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海德堡、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學接受法學教育,最後在柏林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從65438年到0844年,他在柏林大學教授羅馬法。隨後,他在巴塞爾(1845)、羅斯托克(1846)、基爾(1849)和吉森(1952)的多所大學擔任教授。1852-1863連續出版的代表作《羅馬法精神》以其獨特性贏得了巨大的聲譽。1861提出締約過失責任理論,被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對各國立法和判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1868接受奧地利維也納大學聘任為教職;1872年在維也納法學會發表演講《為權利而鬥爭》,獲得巨大成功。它在兩年內被印了12版,然後被翻譯成20多種語言。後來,傑利尼安回到德國哥廷根大學任教。《法的目的》發表於1877,《論是非感的生成》發表於1884;因此,目的論學派應運而生,後來也被稱為利益法學,它開啟了20世紀法學發展的新方向。憑借不朽的成就,傑林成為19世紀最偉大的法學家,新功利主義(目的論)法學派的創始人。他的思想不僅對西歐,而且對整個世界都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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