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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1.鄰接權和地役權性質不同。嚴格地說,相鄰權不是壹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用說是壹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其本質是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擴張,是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組成部分。可以不經獨立公示,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登記中推斷。當我們談論相鄰權時,我們稱之為權利僅僅是為了表達的方便。地役權是壹種獨立的物權類型,屬於用益物權,不屬於被役土地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壹部分。它有自己獨立的事業和權力,需要獨立的宣傳。第二,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鄰權產生於法律規定,是對特定土地的役權或附權。它是基於不動產的自然條件對“土地”而不是對“人”的法定權利,根據其原生權利具有對抗性質,因此無需登記自然可以生效。地役權主要是通過協議取得,是壹種約定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應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登記後才具有物權效力,即對抗性的未登記地役權不具有物權效力,只是壹種債權。第三,相鄰不動產物權限制程度不同。相鄰是對不動產使用關系的壹種法律最低限度的規定,相鄰的權利人只能在社會壹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內使用相鄰的不動產。超出這壹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有權拒絕或要求排除妨礙。不動產權利人如要超出合理限度使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必須與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達成合同,向其支付壹定的對價,並取得其同意。四、相鄰關系和地役權不同於有償或無償、期限。相鄰關系中,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除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給相鄰人造成損失,相鄰權利人有償或無償的地役權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雙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約定。此外,地役權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可以設定永久地役權,相鄰關系的期限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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