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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移交和移交系統

法律分析:市檔案局業務指導科會對移交給單位的檔案數量和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出具檔案驗收證明。市檔案局(館)收集整理研究部門出具的檔案進館通知書,詳細填寫檔案的類別和數量。通知市檔案局保管利用科,在發出《入檔通知書》壹周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移交給保管利用科。檔案移交單位移交檔案時,應憑檔案驗收證明和檔案進館通知書,到市檔案局(館)保管利用科按國家標準填寫檔案移交文書,經雙方核實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現任領導或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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