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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法律視而不見。有沒有人知道中國法律是不是只講證據不講現實,證據是不是現實?

證據是事實的客觀反映。不同的法律對證據的要求不同,證據的種類也很多。簡單來說就是物證。刑法對證據的要求更高,大部分必須是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被告人有罪。所以壹般要把壹個人定義為刑事犯罪,收集的證據必須是直接證據。如果證據有很多疑點,就無法證明其犯罪。相反,民法對證據的要求較低。需要更多的事實,但並不是說我們完全不看證據。要看法庭上辯護律師和雙方對證據的態度,直接影響法官的判斷,並不是所有能證明案件的事實都作為證據。證據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合法性、相關性和客觀性。這三個特征直接決定了證據作為法院判決依據是否有效。在我的理解裏,其實證據是活的。看收集證據的人對事實了解多少,在收集和證明證據的方向上有多少知識。在法律面前,法律事實不壹定是妳真正看到的事實,因為法律有它自己的壹面,它並不完美。它也有自己的缺點。它只能給妳壹個盡可能接近事實的結果。當然,這也是建立在雙方實力相當的基礎上的。不然也不會有請律師的官司了。客觀來說,法律允許妳用證據證明事實。它不會幫助妳證明事實。它只是壹個工具。事實必須用自己的能力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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