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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不能遷可以強制遷出嗎?

離婚後,女方不遷出男方戶口本的,男方可以憑離婚證在戶籍所在地將女方戶口本從男方戶口本中強行遷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遷出女方戶口本。

房屋或者土地強制遷出,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將被執行人在其占用的房屋或者土地內的財產遷出,並將騰空的房屋或者土地交付給權利人。

離婚後,戶口本的處理如下:

1,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

2.到現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3、應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出入境手續。

壹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也需要持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相關部門辦理。按照規定,夫妻離婚後,女方戶籍不用遷出,仍可留在男方處。當然,夫妻有遷出協議或者有判決、調解請求的,必須遷出。離婚後再婚的,離婚後可以將戶口遷入再婚壹方的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公民由農村遷入城市的,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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