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或者土地強制遷出,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將被執行人在其占用的房屋或者土地內的財產遷出,並將騰空的房屋或者土地交付給權利人。
離婚後,戶口本的處理如下:
1,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
2.到現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3、應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出入境手續。
壹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也需要持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去相關部門辦理。按照規定,夫妻離婚後,女方戶籍不用遷出,仍可留在男方處。當然,夫妻有遷出協議或者有判決、調解請求的,必須遷出。離婚後再婚的,離婚後可以將戶口遷入再婚壹方的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公民由農村遷入城市的,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