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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的區別

法律分析:1。解釋主體不同:人大常委會屬於立法機關,其解釋屬於立法解釋;“兩高”屬於最高司法機關,其解釋屬於司法解釋。2.解釋效力不同: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兩高”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的。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3.不同解釋: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對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解釋:法律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的;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的法律依據。“兩高”只是說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五條法律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解釋: (壹)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二)法律制定後,新的情況需要明確的。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NPC常務委員會進行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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