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管理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移動革命烈士紀念建築。因建設工程需要遷移的,當地各級革命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應當征得原批準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同意;全國重點革命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珍惜和保護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壞、汙損革命烈士紀念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