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比較兩者
分析:
關於西方國家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科。也被稱為法哲學。在英美,常被稱為法理學。
法哲學的內容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就有了,其名稱18開始流行於2008年底和19年。1798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胡果將其出版的著作命名為《作為實證法,尤其是私法哲學的自然法教科書》。1821年,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出版。當時科學還不發達,哲學取代所有科學成為“科學的科學”。特別是壹些唯心主義哲學家試圖建立壹個包羅萬象的哲學體系,把其他學科作為這個體系中的壹個環節。黑格爾哲學可以說是這個體系的最後壹次嘗試,他的法哲學是他龐大的唯心主義哲學體系的組成部分。從19世紀中葉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立法和司法的廣泛發展,法學逐漸從哲學和政治中分離出來,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同時,哲學家或政治學家的法哲學也逐漸成為法學家的法哲學,法哲學也相應地成為了法學的壹個分支。
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和同性問題的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研究範圍非常廣泛,主要包括:
(壹)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
(B)法律的性質和作用
(三)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
(D)法律的創立和實現
(五)法律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