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理寺是中國古代的司法機構,類似於現代的最高法院。秦朝負責獄訟的人叫廷尉,漢代廷尉改為大理,後來又改回來。北齊時,決定以大理寺為官簽,為中央司法機關,以大理寺卿為主官,以右三品(隋朝以後各代均從屬於三品),邵青為副職。之後除了元朝,歷代都有造成。雖然大理寺名義上是歷代中央司法機關,但其具體職權卻時有變化。在唐代,大理寺主要負責審理中央和首都百余名官員的案件,與刑部壹起行使司法權。宋代,大理寺與刑部、禦史臺行使司法權。明代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並稱“三大法務部”,同行行使司法權。其中,大理寺側重於批駁和平反冤假錯案;清朝繼承了明朝的三法司制度,但三個機關的權力劃分與明朝有很大不同。其中刑部的權力比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遠不如前代。它的職責只是審查刑罰部打算判處死刑的案件。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模仿西方司法獨立,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其職權是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作為最高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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