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退還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條件

退還租賃保證金的法律條件

租賃期結束時,出租人或中介公司往往以房屋損失需要賠償為由,扣除部分甚至全部承租人的預付款。面對這壹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二百壹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壹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未續簽的,合同自動終止。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或房屋內設施正常磨損時,承租人無需賠償。合同終止後,業主應及時、足額、無息返還押金(當然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及室內設施在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相應金額,剩余押金也應及時無息退還承租人。

  • 上一篇:自貢社保中心咨詢熱線
  • 下一篇:解釋還是解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