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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提供者對受害者的責任是什麽?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主要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包括:1。認定工傷的行為和責任,認定工傷後的賠償。2.員工雖然是工傷,但不認定為工傷。3.員工操作不當造成傷殘責任的認定與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壹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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