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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刑事拘留有哪些法律規定?

延長拘役的法律規定是:1。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謀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2.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3天。如果不需要逮捕,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第二款還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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