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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符合哪些規定?

我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摻雜、摻假、偽造等影響營養衛生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食品;禁止生產銷售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添加劑的食品。

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結合我國嬰幼兒健康和正常生長發育的營養要求,我國制定了嬰幼兒配方乳粉I (GB

10765)、嬰幼兒配方乳粉ⅱ、ⅲ類(GB 10766)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嬰幼兒輔助谷物粉通用技術條件》(GB

10767)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由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衛生部共同提出並制定。這些標準規定了嬰幼兒配方粉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的要求,其中理化指標包括熱量、蛋白質、脂肪、水分、維生素和礦物質的指標,衛生指標包括鉛和砷、黃曲黴毒素、細菌總數和致病菌的要求。嬰幼兒配方粉生產企業能夠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三聚氰胺屬於非食用化學品,嚴禁添加到食品中。產品標準不再列出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也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和世界其他國家的通行做法。因此,不得使用法律法規禁止和國家標準允許以外的添加劑,企業在生產加工中必須嚴格遵守。

我國法律規定,食品企業必須按照標準生產和檢驗產品,相關監管部門按照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常規檢查中無法檢測出不可預測的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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