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設立條件\x0d\ 1。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x0d\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x0d\ 3。基金類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足額到位。" \x0d\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x0d\ 5。至少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或相關業務的管理和運作經驗。\x0d\ 6。基金類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以下業務:\x0d\ (1)發放貸款;\x0d\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x0d\ (3)公開募集資金;(四)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x0d\ 7。管理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的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以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x0d\ 8。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x0d\ 9。至少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的經驗。\x0d\ 10。管理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被批準為:投資非證券業務、投資管理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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