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租房購房,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將幫助解決住在農村的退休人員的住房困難。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經軍分區(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的家屬,由部隊駐地公安機關解決。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部隊所在地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應當接收並妥善安置;入伍前無工作單位的,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排;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駐邊疆地區、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種、壹類、二類海島部隊的縣(市)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