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規民約:
1是村民自治初期,村民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德、鄉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壹種規章制度。
2.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授權制定。所以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應該受到他們的約束。
3.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基礎,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管理當地村莊的依據。因此,常駐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於村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
4.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規約中的壹切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不是代替法律,更不是與現有法律相沖突。
5、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約束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