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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遊樂園有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1。第壹,妳要去工商部門拿《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確定遊樂場的名稱;2.咨詢工商部門,告知遊樂場經營區域,觀察是否需要申請消防警示;3.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復印件、場所證明文件、租賃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及復印件等。,並到縣或區文化部門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4、向縣或區消防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並請有關部門指導如何安裝消防系統;5.向工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6.檢查遊樂場的安全設施和遊樂設施,並在開放遊樂場前註意遊客的人身安全和食品安全。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時,應當提交投資者、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對書面聲明,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實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實地檢查,並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按照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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