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並征得勞動者同意,加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工人有權拒絕加班,只需通知主管或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不加班的勞動者依法行使權利,用人單位裁員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會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勞動法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國務院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被侵害的每名勞動者65438元以上0萬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