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必須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必須是失去父母的孤兒、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兒童。只有滿足以上條件,他才能被收養。如果親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收養,即使親生父母離異,也必須由父母雙方共同收養。非婚生子女也應由生身父母收養。
收養人還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才能獲得基本資格:
1.沒有孩子;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至少30歲。
除了這四個基本條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歲以上。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兒童,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只能收養1名兒童的限制。如果有配偶,夫妻必須共同收養。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也要符合法律程序。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壹方或者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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