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我現在已經當了壹年零三個月的員工,現在公司因為我不適合公司的工作而無故辭退我。公司怎麽補償我?

我現在已經當了壹年零三個月的員工,現在公司因為我不適合公司的工作而無故辭退我。公司怎麽補償我?

問:公司因為沒有合適的崗位,用9天口頭通知辭退,公司工作不滿1.5年,違法嗎?能有什麽樣的補償或賠償?

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供您參考:

公司以沒有合適的崗位或者員工不適合該崗位為由直接通知辭退是違法的。

合並是否合適,不是公司領導直接主觀判斷的。如果公司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不適合的職位是法律上不勝任的工作。判斷不勝任的工作需要具體的標準,然後需要對工人進行培訓或轉崗。只有當他們不再勝任時,公司才能合法地解雇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違法辭退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壹年工作六個月以上的,非法辭退需要支付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壹年是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 上一篇:中國實現雙碳目標面臨哪些機遇和挑戰?
  • 下一篇:蕪湖電大有哪些專業?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