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關電源也指電網企業不能直接向終端用戶供電,需要由其他主體進行開關的行為。壹般來說,由於各種原因,供電企業不裝表到戶,不抄表到戶,不收費到戶。終端用戶的電費不是直接交給供電企業,而是交給供電主體。
轉供電又稱委托轉供電,是指公共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征得本區域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國防軍事用戶和臨時用電除外)同意,委托向附近用戶轉移供電(《供電業務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二條)。
供電人、受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委托轉電合同,並在合同中詳細約定供電方式、容量、期限、電價、責任和權利。轉區內客戶視為供電企業的直供方,享有與直供方同等的用電權利,其所有用電事宜均按照直供方的規定辦理。由於城市化進程等原因,這類客戶比較少見,受合同保護,電力權益能得到很好的保護,糾紛很少。
在《供電業務規則》中,對送電形式予以認可,對委托送電和受轉用戶的權益予以規範和限制,如:
1)未經允許,用戶不得自行開關電源;
2)如果在基礎設施施工現場、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使用臨時電源。,不允許轉移電源;
3)不委托重要國防和軍事用戶開關電源;
4)供電企業與受委托戶應就供電範圍、容量、期限、費用、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